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关于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03 索引号:620000/2021-01036133 浏览次数:

甘人社通〔2021〕36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省人社厅关于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第1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 系 人:厅政策法规处  邓小兵
  联系电话:0931—8960304


足球彩票app下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3日



省人社厅关于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足球彩票app下载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要求,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在全省人社系统高质量推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在全省人社系统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通过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两种方式,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实施的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底前,完成清单全覆盖和相关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改造、互联互通,从2022年1月1日起,实现涉企经营信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不再要求企业提供。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力争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为市场主体松绑解困、排忧解难。
  二、实施事项清单动态管理
  将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实施的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形成《足球彩票app下载人社系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详见附件),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2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人社行业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及时调整事项清单。对需调整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重点内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厅业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改办审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变相审批和违规限制。(牵头单位:厅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厅劳动关系处) 
  三、分类简化审批手续
  (一)实行告知承诺。对清单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3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省厅业务处室要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承诺书》示范文本,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企业承诺后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各级人社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原则上企业经营前应当补齐材料);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各级人社部门) 
  (二)优化审批服务。对清单中“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设立民办技师学院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3项事项优化审批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按事项清单要求办理。对调整审批层级的1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事项,省厅相关业务处室要主动加强与人社部对接,做好承接工作。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的事项,各级人社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优化审批流程的事项,要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事项,要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开展经营。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取消或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各级人社部门要持续回应企业关切,积极探索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责任单位: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厅劳动关系处,各级人社部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由人社部审批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延续认定(国家级)”事项,由各级人社部门属地化监管,防止出现“自由落体”和监管真空。(责任单位: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厅劳动关系处、厅基金监督处,各级人社部门) 
  (二)健全监管规则。按照事项清单明确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重点检查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对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有关信息记录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全覆盖检查的事项范围由省厅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按照人社部和我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实施办法,强化信用监管结果运用。(责任单位:厅政策法规处、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厅劳动关系处,各级人社部门) 
  (三)创新监管方法。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对照中央事项清单,同步梳理更新人社系统“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确保事项清单内容一一对应。对国家规定“一般经营事项”的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日常监管中推行差异化监管和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为守信企业减负。(牵头单位:厅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厅劳动关系处、厅基金监督处、省劳动维权中心,各级人社部门) 
  五、推动平台数据互联共享应用
  (一)加强经营范围与行政许可信息衔接。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足球彩票app下载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在1个工作日内认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在行政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行政许可信息。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人社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厅劳动关系处,各级人社部门) 
  (二)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经营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足球彩票app下载“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记录于企业名下,实现跨部门涉企经营信息数据共享归集应用。(责任单位: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厅劳动关系处、省劳动维权中心,各级人社部门) 
  (三)推动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厅综合信息办要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工程标准,及时向省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归集涉企证照数据,并按照统一的证照模板生成电子证照。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深入推进涉企电子证照标准化共享应用和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同时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各级人社部门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牵头单位:厅综合信息办;责任单位: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厅劳动关系处,各级人社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工作。厅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人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省厅相关业务处室要做好政策解读、统一办理要素、制作承诺书标准模板、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市州行业指导、业务培训、督促落实等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各处室(单位)要密切沟通联系,强化工作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成效。各级人社部门要将“证照分离”改革作为“放管服”督查和考核重要内容。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强化责任落实,细化改革措施,修订办事规则,调整业务流程,改造信息化系统,完善服务制度,严格按照改革后的审批服务方式开展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社部门要迅速完成业务培训,确保各级工作人员都能深刻领会改革精神,熟练掌握改革后的办事流程,能够将改革要求贯穿各个环节。要充分通过业务窗口、门户网站、“甘快办”APP等多种渠道,利用解读文章、宣传画册、小视频等多种形式,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引导企业及时准确了解政策,为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足球彩票app下载人社系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附件

足球彩票app下载人社系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细化明确目标任务、画好改革路线图,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在全省人社系统高质量推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制定本事项清单,请全省各级人社部门遵照执行。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变更申请表。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须报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4.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成立高级技工学校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现申请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院校,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教学设备设施、师资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规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各省(区、市)按照本省(区、市)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执行。
  办理程序:1.申办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设立技工学校申请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采取网上申报措施。2.专家评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专家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3.复核公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4.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普通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通过检查考核或投诉举报件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五、设立民办技师学院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材料,在申请设立技师学院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技师学院审批实现申请网上办理。该许可事项审批层级为省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已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地区可不再提供)。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办理程序: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七、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审批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放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申请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3.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银行资信证明。2.申请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类文件。(1)职业标准或考试大纲。(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3)各等级考试样卷。3.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1)考试章程。(2)考务管理规则。(3)考点设置标准。4.其他材料。(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版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且申请人须保证中、外文版本内容一致。
  办理程序:1.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后,交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估。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形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关于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